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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经 2022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行使下属子公司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对公司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应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和审计部门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防止占用机构”)。 第十二条 防止占用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 (二)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三)其他需要防止占用机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防止占用机构以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总监应定期向防止占用机构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工作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确定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在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公司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等申请,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公司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实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将立即依法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实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须对表决进行回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人员启动罢免程序及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董事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今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